台灣金管會:虛擬貨幣適用於證券交易法

7月3日,台灣金管會官網發佈公告顯示,虛擬貨幣將適用於證券交易法,並對虛擬貨幣進行了定義。

此前,金管會就指出,鑒於證券型代幣具有投資性及流動性,因此應該視為有價證券,就必須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。

金管會
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
公告原文如下(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):

 一、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,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。

 二、所稱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,係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,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、交換或移轉之價值,且具流通性及下列投資性質者:

 (一) 出資人出資。

 (二) 出資於一共同事業或計畫。

 (三) 出資人有獲取利潤之期待。

(四) 利潤主要取決於發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。

金管會認為,至於為控管防制洗錢風險,避免特定犯罪所得以虛擬通貨認購或是交易的匿名性風險,考量以虛擬通貨作為資金來源,相關舉證及查證作業較為困難,認購及買賣應採實名制,並限由同名銀行帳戶以新台幣匯出、入款方式辦理。

分享到:
error: Content is protected !!